10.经营机构应当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,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,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。经营机构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,应当( ),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。
经期货交易所核准
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
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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