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第二条对商业银行的定义是:“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、发放贷款、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”。商业银行的三重性质包括:()。
公司性
金融性
安全性
银行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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