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12月5日,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,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,增值税税额为340万元,款项已收存银行;该批商品成本为1600万元,不考虑其他因素,甲公司在编制2012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,“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”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()万元。
1600
1940
2000
23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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