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,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,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,计算公式为( )。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)/(1-消费税税率)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-消费税税率)
组成计税价格=(成本+利润)/(1+消费税税率)
组成计税价格=(材料成本+加工费)/(1+消费税税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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