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方式下,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公告收购要约后,即可在收购要约的期限内实施收购。根据《证券法》的规定,除出现竞争要约外,收购要约的期限为()。
不得少于15日,并不得超过30日
不得少于15日,并不得超过60日
不得少于30日,并不得超过60日
不得少于30日,并不得超过9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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