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30日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进行了修改。修改后的《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这里的“3500元”为( )。
起征点
免征额
抵免额
减税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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