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,向中国证监会、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情况包括()。
对全体客户和前5名客户的融资、融券余额
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
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、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
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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