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发普通股8 000万股作为支付对价取得乙公司100%的净资产,股票公允价值为3.5元/股,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5 000万元,公允价值为26 000万元(即符合免税条件),乙公司法人资格注销。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吸收合并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(即免税合并),假定乙公司原股东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,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%,则因吸收合并产生的商誉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( )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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