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投资者中,如无相反证据,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是( )。
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,持有乙公司2%股份
赵某是甲公司监事,持有乙公司1%的股份
由甲公司的监事赵某担任董事的丁公司,持有乙公司2%股份
甲公司董事钱某的弟弟孙某,持有乙公司1%股份
持有甲公司20%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李某,持有乙公司3%股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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