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外资保险公司兼营问题上,我国《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》所作出的规定是:同一外资保险公司( )。
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
其不同分公司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
可以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
经保险监督机构的核定后,可以经营保险以外的金融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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