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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,2020年采用自营方式建造职工食堂,实际领用工程物资226万元(包含增值税)。另外,领用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一批,账面价值为180万元,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%,计税价格为200万元;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万元,该原材料购入时进项税额为13万元;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分别为120万元和20.2万元。假定该职工食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,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。甲公司职工食堂的入账价值为()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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