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6月1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甲公司递交的一项方法发明专利申请。2017年6月5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乙公司相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,但乙公司的申请是邮寄的,寄出的邮戳日为6月1日。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,该项专利应当授予( )。
首先完成该方法的当事人
首先使用该方法的当事人
甲公司
由甲、乙公司协商确定的申请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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