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,一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下列()行业与产品不属于上述规定。
化妆品制造
医药制造
饮料制造
酒类制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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