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证券法》,下列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是( )。
单独或者通过合谋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
与他人串通,以事先约定的时间、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
挪用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面上的资金
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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